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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了那些内容?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十五章266条,删除了现行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此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信息公示、认缴登记、强制注销等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设公司登记专章


新《公司法》第二章共13条对公司登记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和程序;扩大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了股权、债权也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并增加规定,明确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为设立、变更、注销等公司全生命周期登记注册提供了顶层制度支撑。

第二、强化信息公示制度


新《公司法》中有4个条文对信息公示做出了要求,第三十二条新增公示登记事项的规定,标志着登记信息从申请查询转向主动公示,目的在于提高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彰显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第四十条新增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增公司解散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新增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责任。新法对信息公示制度作出了全方位闭环式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除此之外,还强调了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重要性,肯定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的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三、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迅速增加。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突出了股东是公司出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有效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四、增加强制注销退出机制

新《公司法》借鉴部分省份强制注销试点经验,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做出了突破性的改革,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改变了注销登记只能依申请进行的现状,为登记机关履行注销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清理市场上大量已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名存实亡”企业,有利于划清债权债务边界,及时追究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下一步开展清理经营主体虚数工作,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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